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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头乌丝的匕首
2021-03-01 15:57:03
新增股份的可转让日(即T日)由发行人确定。发行人确定后,应于T-3日前(含T-3日)在股转公司网站上披露。并于T-2日中午12:00前将已在股转公司网站上披露的公告加盖公司公章后,上传至中国结算发行人在线业务平台。
举例说明如下,如发行人拟将新增股份的可转让日定在周四,则发行人应当确保周一(含周一)前已在股转公司网站上进行了披露,并于周二中午12:00前将公告上传至中国结算发行人在线业务平台。以上日期均只包括工作日,即周一至周五,不包括因节假日调休产生的周末工作日。
举例说明如下,如发行人拟将新增股份的可转让日定在周四,则发行人应当确保周一(含周一)前已在股转公司网站上进行了披露,并于周二中午12:00前将公告上传至中国结算发行人在线业务平台。以上日期均只包括工作日,即周一至周五,不包括因节假日调休产生的周末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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