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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头乌丝的匕首
2021-03-16 12:44:02
发生这种事情算谁的损失,银行有没有责任?其实是颇受争议的,但因为案情比较复杂,最终法院的判定也会酌情认定。
大家去银行存取款,银行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共服务窗口单位(场所),为公众提供金融服务,并承担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但是在现实中,银行作为公共场所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却并不能百分百阻止抢劫事件的发生。换句话来说,即使银行各方面安保措施到位,仍然存在被抢的可能,因为银行毕竟是一个民事组织,客观上不仅没有任何执法权,更没有足以抵抗或改变被抢事件发生的装备与能力,事实上处于被动协助防卫地位。
所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和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这句话该怎么理解?
应用到实践中,举例说明。比如银行大厅内地板太滑,客户摔成骨折;又比如厅内物品倾倒,客户被砸伤等,这就属于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包括医疗费用等。而客户在银行大厅内取款,钱刚到手就被抢或被盗,显然属于第三人行为造成的他人损害,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银行则承担补充责任。
回到银行角度,这个补充责任该该如何认定,责任又有多大呢?就需要结合银行履行安保义务的程度来认定。银行作为特殊的经营货币,为广大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场所,按照监管要求,必须为储户提供必要而充分的安保措施,包括符合标准的人防和技防措施,设施设备,具体有几个方面:
一是安装全方位高清监控,以及联网报警系统
二是配备数量足够的保安人员,明确职责,并开展有效的安全巡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询问和报告,护送大额储户的离场等
三是建立防火防盗,自然灾害以及预防暴力事件预案,并按照规定频率实施演练等
大家去银行存取款,银行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共服务窗口单位(场所),为公众提供金融服务,并承担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但是在现实中,银行作为公共场所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却并不能百分百阻止抢劫事件的发生。换句话来说,即使银行各方面安保措施到位,仍然存在被抢的可能,因为银行毕竟是一个民事组织,客观上不仅没有任何执法权,更没有足以抵抗或改变被抢事件发生的装备与能力,事实上处于被动协助防卫地位。
所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和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这句话该怎么理解?
应用到实践中,举例说明。比如银行大厅内地板太滑,客户摔成骨折;又比如厅内物品倾倒,客户被砸伤等,这就属于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包括医疗费用等。而客户在银行大厅内取款,钱刚到手就被抢或被盗,显然属于第三人行为造成的他人损害,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银行则承担补充责任。
回到银行角度,这个补充责任该该如何认定,责任又有多大呢?就需要结合银行履行安保义务的程度来认定。银行作为特殊的经营货币,为广大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场所,按照监管要求,必须为储户提供必要而充分的安保措施,包括符合标准的人防和技防措施,设施设备,具体有几个方面:
一是安装全方位高清监控,以及联网报警系统
二是配备数量足够的保安人员,明确职责,并开展有效的安全巡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询问和报告,护送大额储户的离场等
三是建立防火防盗,自然灾害以及预防暴力事件预案,并按照规定频率实施演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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