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修订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后的这个法律规定,有一个非常明显的变化,那就是对高利贷的认定标准大幅下滑。
按照原来的规定,高利贷的认定标准,参考的是两线三区,利率在24%之内的年利率受到法律的保护,24%~36%属于自由债务,法院不支持也不反对,而超过36%的部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认为超过36%部分是高利贷。
而修订后的规定明确指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而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这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目前一年期LPR是3.85%,这意味着一年期利率的4倍就是15.4%,超过15.4%就可以认定为高利贷。
高利贷的认定标准大幅下降,这个有利于打击各种高利贷行为,过去几年,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发展如火如荼,各种借贷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是很多信贷公司都不是正规的,而且利率非常高。
除了利率高之外,民间信贷市场的乱象也非常多,比如砍头息,套路贷,校园贷,培训贷等各种乱象层出不穷,这让很多借款人受到了很大的损失。
而在最高法院大幅下降高利贷认定标准之后,目前很多民间借贷公司都有可能涉嫌高利贷,这意味着从法律实施之后,这些信贷公司要么退出市场,要么把利率下降符合法律的标准,结果无非是两种情况。
第1种情况、对于那些资金成本比较高,比如有很多小贷公司的钱都是从银行或者其他渠道借过来的,再加上人员成本,运营成本,营销成本,坏账成本等等,他们的整体成本有可能达到15%以上,这意味着如果利率低于15%,那就有可能处于亏损的状态,这将会迫使这些信贷公司退出市场。
而一旦这些小的信贷公司退出市场之后,市场将会变得更加规范,剩下的那些大公司管理会更加规范,这对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是非常有帮助的。
第2种情况、对于那些愿意继续留在市场提供信贷服务的企业来说,他们必须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正式牌照才可以,如果没有监管部门的许可,任何机构都不能发放信贷,而对于那些取得金融许可的信贷机构来说,他们必须参考最高法院的法律规定来执行,也就是说所定的利率不能超过15.4%,这将大大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以及个人借款的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