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茂泰业绩怎么样?永茂泰营业收入分析

2021-02-23 1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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菱用海口的日光灯
2021-02-23 14:24:00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99%以上,主营业务突出。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主要为销售原材料、维修服务的收入。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99,864.21万元、165,856.93万元、211,640.20万元和114,363.69万元,2017年度至2019年度复合增长率为45.58%。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原因如下:

(1)智能投影市场快速发展,推动公司营业收入持续增长

近年来,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居民收入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带动了智能投影设备等娱乐型消费需求不断增长,公司所处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期。随着供给端投影设备产品技术参数和使用体验进一步提高,在需求端消费升级、消费主力年轻化、显示需求大屏化、家居需求智能化等趋势下,未来中国投影设备市场将迎来持续增长。随着投影相关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投影行业的逐步应用,投影设备产品升级换代速度加快,智能投影产品应运而生。随着公司2014年发布投影行业首款智能投影产品Z3,投影行业智能化时代开启,投影设备的智能化水平和音画质水平迅速提升,极大推动了投影产品向消费级场景的渗透速度并进一步打开投影行业的市场增长空间。

同时家用场景已成为中国投影设备的第一大细分市场,并通过与线上渠道和互联网内容平台合作,投影设备搭载内容和出货量进一步提升。

目前,公司已发展成为国内投影设备行业龙头企业,市场份额持续保持领先地位。


(2)公司专注于智能投影领域,产品体系不断完善升级

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智能投影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同时向消费者提供围绕智能投影的配件产品及互联网增值服务。公司专注于智能投影领域,构建了以整机、算法及软件系统为核心的战略发展模式。

公司将投影、音响及智能电视相互融合,开创了全新的智能投影产品形态,并推出一系列智能投影产品。公司创造性地开发出多项适用于投影设备的智能感知算法和画质优化算法,赋予投影设备多维度的感知能力和出色的画质优化能力,大幅提高了投影产品的易用性和画质表现。同时,公司智能投影产品搭载由公司基于安卓内核自主开发的GMUI软件系统,基于智能投影硬件终端及各类互联网应用向终端用户提供丰富的互联网增值服务。经过多年开发积累,目前公司已具备涵盖光机设计、硬件电路设计及结构设计的完整投影产品整机开发能力,同时具备较强的工业设计能力。

目前,公司已成长为国内投影设备行业领导品牌。

(3)公司持续投入产品研发,为收入持续增长提供坚实基础

公司坚持自主研发与创新,以提升产品用户体验为目标进行深入研发,在光机、整机结构设计、环境感知和画质优化等方面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和工艺,大幅提高了智能投影设备的性能和用户体验,引领行业产品发展趋势。公司的核心技术均来源于自主研发。近年来公司持续保持研发投入和产品创新,科研成果丰富。截至2020年8月31日,公司共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4项、已经取得权利证书的专利330项,其中发明专利22项;在申请发明专利158项。公司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覆盖光学设计、图像处理、结构设计、核心算法等方面,报告期各期公司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在94%以上。基于雄厚的研发实力,公司自设立以来已累计推出近30款产品,涵盖长焦LED光源的智能微投和超短焦激光光源的激光电视,形成多维度多层次的全面产品布局。凭借出色的工业设计与产品体验,公司屡次获得国际权威工业设计大奖。截至2021年1月6日,公司共获得31项国际权威奖项,涵盖世界四大工业设计奖项,包括德国红点产品设计奖、德国iF设计奖、日本GoodDesignAward和美国Idea设计奖,并多次获得美国CES创新奖。


公司独立性

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互独立,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

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相应承继了永茂泰有限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公司的资产与股东的资产完全分离,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投入的资本已足额到位。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原料采购、生产及辅助生产、产品销售系统及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对所有资产拥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

(二)人员独立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在劳动、人事、薪酬福利及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等方面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聘任产生,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薪。

(三)财务独立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并拥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运作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作出财务决策,独立纳税。公司开立独立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税务申报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四)机构独立

公司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依据行业特征和自身发展需要,设立了行政部、财务部、控制部、采购部、销售部、技术中心等职能机构和业务部门。公司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权,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公司的办公场所独立于关联企业,不存在合署办公、机构混同的情形。

(四)业务独立

公司拥有独立的办公经营场所,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业务,形成了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形。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在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相互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上述发行人的独立运营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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