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行业反映较为集中的农险市场准入问题,按照依法合规、提高标准、放管结合、动态监管的原则,建立完善全流程的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制度体系。
《通知》共计19条,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首先明确农险业务经营条件。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通知》从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两个层面分别制定农险业务经营条件。凡符合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在本地开展农险业务,无需向监管机构提出经营资格申请。
查阅《通知》文件发现,保险总公司经营农险业务,满足条件主要包括:首先,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良好,近3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其次,有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包括经营策略、组织架构和风控体系等。
同时,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8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农业保险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且具备相对独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设立在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的全国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对接,能完整、及时、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
另外,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80%以上;其中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通知》主要内容还包括建立完善退出机制。为同步做好改革的协同配套工作,《通知》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明确规定建立农险经营的退出机制。此外,《通知》还建立了农险经营综合考评机制,对保险机构农险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考评,评估结果将作为农险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对于退出机制方面,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补充道,“一方面,保险机构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的,应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另一方面,对于保险机构不符合条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业务,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同时,《通知》还对农险共保进行了三方面针对性的规定,首先结合当前各地农险经营主体供给较为充足的实际,不具备农险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
其次,针对共保不利于竞争和创新服务等弊端,共保体要加强自身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强化风险管控,鼓励适度竞争和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另外,对于个别农险共保体中由于历史原因包括暂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保险机构的问题,《通知》设定了两年过渡期。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下一步将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指导各地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细化规则,完善农业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推动农业保险更好地服务“三农”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