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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神茫然的烤面包
2019-06-01 00:00:00
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适用证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规定。

扩展资料:
普通股与优先股的区别:
1、普通股股东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而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
2、普通股股东的收益要视公司的赢利状况而定,而优先股的收益是固定的。
3、普通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在二级市场上变现,而优先股股东可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要求公司将股票赎回。
4、优先股票是特殊股票中最主要的一种,在公司赢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优先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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