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持风险有哪些?
一、代持股协议是否有效
对于民商事合同,法律的约束相对较小,一般而言,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且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代持股协议只要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地协商一致,没有损害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也没有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都是合法有效的。
二、代持股协议存在什么风险
任何的合作都存在风险,代持股协议中的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也同样面临这个问题,而且各自所承担的风险还不尽相同。
(一)实际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实际股东在法律上不是公司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能
根据《公司法》,股东身份或者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是公司的股东名册,实际股东虽然出资,但因为其姓名或名称没有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因此实际股东在法律上就不属于公司股东。实际股东若想行使其股东的收益权、表决权等权能,只能通过名义股东来实现。
(2)实际股东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名义股东的侵害
从外观看来,名义股东对其名下的股份拥有处分权,面对各种利益诱惑,名义股东可能未经实际股东允许,就擅自对股权进行转让、质押等处分,或者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或者是不如实向实际股东转交股权收益等等。纵观整个代持股行为,这也是实际股东所面临的风险中,最大且最不可控的风险。
(3)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无法规避
即使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各司其职,合作良好,对实际股东来说,还是有一个无法规避的风险——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假如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想要解除代持股协议,从幕后转到台前,在外界看来,这就是一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自然就要缴税。换句话说,实际股东若是想要拿回自己的东西,让自己“名实相符”,还得缴一笔税,因为税务机关通常不会认可“当事人存在代持股关系,股权并未发生变化”这一说法。
(二)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当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出资有瑕疵时,名义股东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当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出现其他出资瑕疵时,债权人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只能认定是名义股东出资不到位,其有权要求名义股东补足出资。法律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规定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股东追偿,但在一补一追之中,名义股东为此付出的时间、精力等,都是一种不可估量的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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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的金Sir 场外基金是按交易场所的不同,基金可以分为场内基金和场外基金两种。
场内基金是指像股票一样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常见的场内基金有封闭式基金、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ETF) 和分级基金等。场内基金有一级市场申购赎回和二级市场交易两种投资方式。
场内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和股票一样,以市场报价进行竞价交易。比如中概互联ETF的代码是513050。虽然是用股票账户买,但它依然是基金,不是股票。
场内交易的优点是交易费率低,只要0.01%,并且可以实时交易,定投起来很方便。
场内交易的缺点是以“手”为单位交易,1手为100份额。
场外基金是指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银行、 证券公司、第三方理财平台或基金公司直销平台交易的基金。目前,大多数基金都是场外基金。
比如中概互联的场外基金是: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ETF联接(006327)
所谓的ETF联接,意思就是这只基金的目的,就是跟踪中概互联ETF的表现,所以场内和场外的涨跌幅是基本一致的。
场外交易的优点是买入金额没太大限制,100元、150元,200元都能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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