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菱用海口的日光灯
2020-10-14 15:45:00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基金结算的结算方式
证券公司为托管的基金办理场内交易的结算业务,可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和证券公司结算模式。
在风险管理方面,证券公司应按照法人结算原则,对纳入多边净额结算范围的全部自营、经纪、托管等业务承担最终交收责任。证券公司发生托管业务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有权扣划和处置其自营结算资金和自营证券以弥补其交收违约。证券公司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参照相关行业协会对托管银行的要求,与客户签订相关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对于中国结算发布实施的《中国结算协助托管银行冻结、解冻 、划转、划回违约客户证券的业务流程》等业务规定,证券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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