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永兴纯债债券(LOF)A(161823)基本信息查询

2020-10-13 1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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菱用海口的日光灯
2020-10-13 13:04:00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LOF)A基金代码161823,基金全称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银华永兴纯债债券(LOF)A,成立日期2013年01月18日,上市日期--,存续期限--,上市地点--,运作方式开放式,基金类型债券型,二级分类稳健债券型,基金规模5.8亿元,基金总份额4.990亿份,上市流通份额4.990亿份,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瞿灿,代销机构银行(共7家),代销机构证券(共66家)。

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在控制信用风险、谨慎投资的前提下,主要获取持有期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基金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回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永兴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永兴B份额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收益分配原则: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由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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