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主要包括:一是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二是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三是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风险,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已阅知风险揭示书。

上述机构或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是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是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四是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五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六是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是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可由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以私募基金的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有资产托管人的原则上由资产托管人办理),基金管理人每设立一只私募基金可以按不同的证券交易场所各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具体方式可参见《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一是重在自律。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不设前置审批,仅采取事后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统计监测,主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和功能,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台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并建立全行业诚信体系,引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二是底线监管。即明确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的“三条底线”,依法查处违反“三条底线”的行为,确保私募基金规范运作。三是促进发展。在适度监管的同时,通过加强服务和推动完善相关政策,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又快又好发展。

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监测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基于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等信息,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测,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和风险隐患,及时进行检查和查处;二是由地方派出机构负责辖区私募基金的负面舆情监测,通过利用现有信息系统等综合手段,对辖区规模较大、杠杆率较高的私募基金进行重点监测,关注其投资运作及风险状况,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三是对中国基金业协会、派出机构受理的投诉举报信息进行监测,分析私募基金违法违规的原因、类型和趋势,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对策,进一步提高事前预防和事后打击的效果。

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将定期和不定期对私募基金开展以问题为导向的现场检查,重点关注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坚守“诚信守法、不变相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三条行业规范发展底线。同时运用负面清单监管模式,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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